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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 63 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108條(經聽證作成處分應斟酌之事項)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第109條(不服經聽證作成處分之救濟)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