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各款情形,何者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事項?
(A)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
(B)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
(C)起訴逾法定期限
(D)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
統計:A(0),B(3),C(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Huang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C)(D)行政訴訟法§107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