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 A 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建設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甲為 A 公司董事長,乙為 A 公司總經理,A 公司轉投資 C、D 公司各百分之七十股份,甲、乙各持有 C、D 公司百分之十股份;甲、乙於民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未經 A 公司承辦部門評估等程序,出售所持有另一 B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一千八百萬股之股權(總價款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予關係企業 C、D 公司,繼於同年 11 月 30 日,變更上揭股權買賣契約之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萬元,免除 C、D 公司應給付尾款二億二千五百萬元之義務,並將原應收尾款,於該年度終了時,悉數轉列為 A 公司投資損失,試問甲、乙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2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