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 Weng】評論
1.丙明知,得撤銷。2.丙不知情,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周畇祥】評論
詐欺係由第三人(甲)所為 以相對人(丙)明知 始可撤銷
【Annie Chen】評論
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Ya Ya Chou】評論
第三人詐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使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