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如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者,該處分即具有形式存續力
(B)民眾向稅捐機關提出經濟部工業局所核發證明文件辦理所得稅減免時,稅捐機關並無法審查經濟部工業局所核發之證明文件,此在學理上稱為構成要件效力
(C)所謂行政處分之執行力,乃指行政處分相對人不履行行政處分所課予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時,行政機關有權直接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對義務人為強制執行
(D)對於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於產生形式存續力之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即應無條件撤銷該違法授益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8209
統計:A(18),B(44),C(19),D(254),E(0)

用户評論

【用戶】y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D)對於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於產生形式存續力之後,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即應無條件撤銷該違法 授益處分--修正為應考量當事人之信賴利益保護(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用戶】Miaul Li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120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119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用戶】沈靜文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構成要件效力: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為其他機關所尊重,並以之為既存之構成要件事實,作為其他機關決定時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