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原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 1項)、「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第 5 項),該條業於民國 106 年 6 月間修正公布新內容。請評析本次修法之重點。(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2),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