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Lu】評論
書記官沒有 ˇ逮捕執行權阿......其他都有阿
【xxxOlivia】評論
釋字第 588 號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並非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之意,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是以行政執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關於拘提、管收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之規定,核與憲法前開規定之意旨尚無違背。
【陳昱瑜】評論
得逮捕拘禁憲兵、警察、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員
【玲】評論
刑訴231條有明訂,憲兵是司法警察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