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0】評論
勞工退休金條例(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第 25 條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吳育銓】評論
就其他實務上較有爭議之部分,爰再分別說明如后:㈠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二)績效或工作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㈢夜點費及誤餐費: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勞基法所稱之工資㈣伙(膳)食津貼: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膳)食津貼,或將伙(膳)食津貼交由伙食團辦理者,以其具有對每一在職從事工作之勞工給予工作報酬之意思,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之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