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某甲未經許可而發起集會遊行,一切秩序和平有序。但現場警察機關仍逕行命令解散。某甲等人拒絕解散,繼續舉行。經警方制止,依然不遵從。故警方將某甲依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規定移送檢方,檢方偵訊後起訴某甲。在審判中,法院認定某甲之行為雖符合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所規定之「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之要件。然而法院亦認定現場情況下,警方根本不應命令解散,該解散命令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且違反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有關命令解散時應考量之相關要求。試問,普通法院刑事庭,得否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為由,拒絕受其拘束,而判決某甲無罪?(25 分)參考法條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8182
統計:A(1),B(1),C(9),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