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于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間接正犯,乃指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間接正犯之態樣,約有下列五種:一、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間接正犯。例如教唆未滿十四歲人或心神喪失人殺人,係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二、利用無故意犯罪人之間接正犯。例如使人陷於過失而發生放火之行為,係放火罪之間接正犯。三、行使強暴脅迫之間接正犯。例如用強暴脅迫方法,使人喪失自由意識而搶奪,係搶奪罪之間接正犯。四、關於必須有特定犯罪之目的之罪,利用無此目的之人之間接正犯。例如以侮辱外國為目的,教唆無侮辱外國目的之人,損壞或除去或污辱外國旗章,係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之間接正犯。五、利用職務上權力之間接正犯。例如警察局長假公務之名,命令所屬警員向居民勒索財物,係瀆職罪之間接正犯。引自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22
【用戶】方斯郁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下列有關教唆犯的敘述,何者錯誤? (A)教唆他人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為所動,亦成立教唆犯 (B)教唆他人犯罪,若被教唆者之行為欠缺有責性,即不成立教唆犯 (C)教唆他人犯罪,須被教唆者已著手實行犯罪,始有可能成立教唆犯 (D)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答AB如果教唆無責任能力人是間接正犯,那請問為甚麼這題B是錯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