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titem-138630.htm
【homyeh(我已上榜大家】評論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 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松岡洋子】評論
這類型之考題跟"法學大意"真有關係呀?!總覺得應是跟家母以前唸的"國貿科/系"之類的有關才對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