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依票據法規定,有關保付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執票人喪失支票,得為止付之通知
(B)該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同在台北市者,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提示
(C)付款人於提示付款期限經過後,仍應付款
(D)喪失之支票,不得經由公示催告程序聲請除權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6667
統計:A(0),B(8),C(17),D(2),E(0)

用户評論

【用戶】Just do it!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138條(保付支票)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第18條(止付通知)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第130條(提示期限)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

【用戶】蘇善宗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答案B錯在哪?

【用戶】Ming Wen Chen

【年級】

【評論內容】即使沒在期限內提示,仍得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