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39 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