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rdan Ch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地容積之百分之五十。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七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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