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幾小時者,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
(A)十二小時
(B)八小時
(C)四小時
(D)二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houselov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五條

【用戶】郭豪曉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 修正第二十五條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n、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n一、停放車道路肩之故障車輛逾一小時。n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四小時。n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n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n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n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n七、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須移置保管之車輛。n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n負擔,該費用之費率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會商轄管警察機關定之。n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n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n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n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