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llyHugo】評論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提存準備金之存款範圍如下: 一、支票存款(包括支票存款、領用劃撥支票之郵政劃撥儲金、保付支票、旅行支票)。 二、活期存款(包括活期存款、未領用劃撥支票之郵政劃撥儲金、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儲值卡業務預收之現金餘額或備償額)。 三、儲蓄存款(包括活期儲蓄存款、行員活期儲蓄存款、郵政存簿儲金;整存整付儲蓄存款、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整存零付儲蓄存款、存本付息儲蓄存款、行員定期儲蓄存款、郵政定期儲金之定期儲蓄存款等)。 四、定期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郵政定期儲金之定期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