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甲企業之總公司位於台北,另於台中設有辦事處以利中部地區業務之進行。台中辦事處於台中銀行設有獨立的帳戶,並定期將此帳戶中之現金,開立支票寄給總公司存入其台北銀行帳戶。台北總公司記錄台中辦事處轉入現金時,所使用的會計科目為「現金」與「台中辦事處轉入」。乙乙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查核甲甲企業民國九十三年度之財務報表,在查核過程中,表列出甲甲企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度終了前後期間內,台中辦事處與台北總公司間重大之現金移轉相關資料共有4筆(A~D)如下:(11 %)編 現金轉入之日期與相關之銀行 現金轉出之日期與相關之銀行 調節表處理 調節表處理號 金額 總 台北 銀行調 辦 台中 銀行調節 公 銀行 節表處理 事處 銀行 表處理司A $100 12-31 12-31 未列為在途存款 12-27 01-03 列為未兌現支票B $200 12-29 12-29 未列為在途存款 12-26 01-03 未列為未兌現支票C $300 12-28 12-28 未列為在途存款 01-03 12-29 未列為未兌現支票D $400 01-05 01-05 列為在途存款 01-03 01-03 未列為未兌現支票上表中之「銀行調節表處理」資料,係指於甲甲企業為其台北銀行帳戶與台中銀行帳戶,各自編製的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銀行調節表中,就此項現金移轉之相關資料。1.請逐筆就上述4 筆現金移轉資料,說明是否存在有現金騰挪 (kiting)舞弊疑慮?並簡述理由。注意:請採橫書方式,依以下格式答題,否則不予計分編號 是否存在有現金騰挪舞弊疑慮(是或否) 理由A : :: : :: : :D : :2.請就上述4 筆現金移轉資料,寫出甲甲企業必要之調整分錄。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