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Lo】評論
1. 省設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監督縣(巿)自治事項、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及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有關省政府之組織,地方制度法規定由行政院定之。目前臺灣省政府設有六組五室一會,並設有十二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至福建省政府則設三組三室分別辦理有關事項。 2. 省設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置諮議員若干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目前臺灣省諮議會為第四屆,置有二十四位諮議員,其中一人為諮議長,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其內部設有議事組、研究組、行政組三組及人事室、會計室二室,分別辦理相關行政事務。
【小明兒】評論
第三條 本會置諮議會議員(以下簡稱諮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