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吉】評論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4號 第5條 : 固定資產取得(或建造)時,原則上應按其成本予以資本化。所稱成本,係指為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且合理之支出,至購建期間之利息支出亦應予以資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