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峰群】評論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二條行政院會議依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第十四條行政院秘書長、副秘書長、主計長、人事行政局局長、新聞局局長及經行政院院長指定之機關首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各部會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得由各部會副首長代表列席。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行政院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黃彥翔】評論
直轄市長不也是行政院會議的成員嗎?? 這題有人可以解答嗎?? 感謝
【鄭仲恩】評論
法定列席人員:行政院正副秘書長,新聞局局長,主計長及人事行政局局長指定列席人員:省政府主席,北高2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