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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並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A)O(B)X
問題詳情
11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並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計算中
-1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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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未到,先開啟廠商標封審標,並可提升採購效率。(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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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家廠商投標,其中有1家廠商標封雖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但因投標廠商家數已達3家,故本案應開標。(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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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之納稅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尚不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A)O(B)X
113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之納稅證明,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A)O(B)X
114 .機關辦理採購,有押標金者,廠商有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A)O(B)X
115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3款已規定投標廠商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是以個案招標文件雖未將該規定納入,如發現投標廠商有該等情
11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不得標示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
11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
52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不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應由廠商完全吸收。(A)O(B)X
118 .機關辦理採購,使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文件,於決標後仍須通知廠商至機關簽約。(A)O(B)X
53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其中未達契約約定之增減百分比(3%)部分,由廠商自行吸收。(A)O(B)X
119 .機關辦理採購,使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招標投標簽約三用文件,於決標後無需通知廠商至機關簽約。(A)O(B)X
54 .機關辦理採購,其查驗或驗收,不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A)O(B)X
120 .招標文件得規定「投標證件得採用影本,但須於影本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廠商圖記及負責人印章,不符規定者其所投報價單無效。」(A)O(B)X
55 .機關辦理採購,其查驗或驗收,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A)O(B)X
121 .依採購法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規定「投標證件得採用影本,但須於影本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廠商圖記及負責人印章,不符規定者其所投報價單無效。」(A)O(B)X
56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契約不得另為約定。(A)O(B)X
12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採分段開標者,依採購法規定,第1階段開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A)O(B)X
57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公制為原則。(A)O(B)X
12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採分段開標者,採購法並無規定第1階段開標當日必須審標完畢。(A)O(B)X
58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履約有可歸責於分包廠商之情形而遲延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應予延長履約期限。(A)O(B)X
124 .只要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在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該採購案即無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A)O(B)X
59 .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得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A)O(B)X
125 .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在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上,如部分標價偏低,仍有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A)O(B)X
60 .廠商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A)O(B)X
126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該通知函如已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文字,無需載明提出異議之期限。(A)O(B)
61 .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