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芳逸】評論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 7 條機關採購房地產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時應考量當地近期買賣實例、政府公定價格、評定價格或標售之價格、房地漲跌趨勢及當地工商業榮枯等情形。前項底價,得依第十條於認定符合需要之廠商後訂定。第 10 條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依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認定適合需要者。前項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