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規定,縣(市)議會議長罷免案之提出,應有多少議員之簽署?
(A)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B)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C)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D)總額三分之二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2),C(0),D(1),E(0)

用户評論

937 Joy】評論

罷免:三分之一 提25日內三分之二通過

朱朱】評論

補充一下罷免正副總統是 1/4 提2/3過

Hank Chen】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46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 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 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 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 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 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