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ion Guo】評論
第 11 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little rabbit】評論
第 11 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