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規定,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幾年?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95455
統計:A(26),B(16),C(21),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Onion Gu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11 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用戶】little rabbit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1 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