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農會理事、監事有農會法第 21 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幾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農會法第 46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A)7 日。
(B)14 日。
(C)30 日。
(D)6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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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30 日法規名稱: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農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一條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農會應通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農會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