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孜】評論
第 138 條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
【ting】評論
第 138 條I.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A)II.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D)III.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IV.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第 18 條票據喪失時(B),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第 136 條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發票人撤銷...
【高涵謙】評論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保付支票之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