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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密。第 94 條(A)O(B)X
問題詳情
7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密。第 94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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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第 94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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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第 94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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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81. 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
8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以外之人員,不得列席。第 94 條(A)O(B)X
8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第 94 條(A)O(B)X
84.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應由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第 94 條(A)O(B)X
85.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第 94 條(A)O(B)X
86. 機關辦理評選,如係因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之委員總額未達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得免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第 94 條(A)O(B)X
87. 機關辦理評選,如評選委員辭職或解聘後其委員總額不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時,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第 94 條(A)O(B)X
31 有一複數 A = 5∠37° ,在複數平面有一複數 B 的絕對值與複數 A 相等,且相角差 180°,則下列何者最接近 B 的直角座標?(A)-4-j3 (B)4-j3 (C)-3-j4 (D)
88.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如未能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徵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於紀錄作成時再函送各評選委員。第 94 條(A)O(B)X
89. 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第 94 條(A)O(B)X
102.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無時間限制。第 95 條(A)O(B)X
9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應於會議中提出,由召集人提交委員會討論是否納入會議紀錄。第 94 條(A)O(B)X
103.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5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第 95 條(A)O(B)X
9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採購評選委員會不得拒絕。第 94 條(A)O(B)X
104.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者,不得擔任採購單位主管。第 95 條(A)O(B)X
92.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如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向機關提出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情形者,機關應令該委員辭職或予以解聘。第 94 條(A)O(B)X
105.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第 95 條(A)O(B)X
93. 如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有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之情形,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決定者,應即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第 94 條(A)O
106.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如辭職至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其資格不予保留。第 95 條(A)O(B)X
94. 機關辦理評選,其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不必敘明其原因。第 94 條(A)O(B)X
107.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 採購專業人員辭職後至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於3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
95. 機關辦理評選,其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第 94 條(A)O(B)X
108.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機關採購專業人員以專任為原則,2年輪調一次。第 95 條(A)O(B)X
9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者,免就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第 94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