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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採購法所稱財物,例如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等。但不包括權利。(A)O(B)X
問題詳情
208 .採購法所稱財物,例如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等。但不包括權利。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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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應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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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公立學校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且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方得準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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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A)O(B)X
211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A)O(B)X
212 .委託專業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不必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A)O(B)X
213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可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或收據,但不包括紀錄或報表。(A)O(B)X
214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A)O(B)X
215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無須於契約中訂明各次付款條件及金額。(A)O(B)X
216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應於契約中訂明各次付款條件及金額。(A)O(B)X
217 .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機關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其所有權將移轉予得標廠商者,廠商之報價無須分別載明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之折價及契約期間之費用。(A)O(B)X
218 .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機關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其所有權將移轉予得標廠商者,廠商之報價應分別載明現有電腦軟硬體及通信設施之折價及契約期間之費用。(A)O(B)X
219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不得採分階段評選。(A)O(B)X
220 .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採二階段評選: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A)O(B)X
221 .開標後發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例如: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機關仍應決標予該等廠商,並同時移送司
222 .開標後發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例如: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等廠商。(A)O(B
223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開標後發現有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繼續比減價格至該2家廠商標價有差異為止,並以低價者
224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開標後發現有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A)O(B)X
225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其允許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但不得有不同之決標價。(A)O(B)X
226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其允許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A)O(B)X
227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得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辦理決標,免先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
228 .勞務採購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履約人員應依機關通知撤換,廠商不得拒絕。(A)O(B)X
229 .勞務採購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廠商不得拒絕。(A)O(B)X
230 .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勞務供應者,不得於契約中就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標準。(A)O(B)X
231 .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勞務供應者,得於契約中就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標準。(A)O(B)X
232 .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2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不得附於採購標的合併辦理招標決標。(A)O(B)X
233 .採購標的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修服務之必要者,其第1年使用期間之維修服務,以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為原則。(A)O(B)X
234 .終止或解除契約,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原契約廠商負擔。(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