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銘】評論
違規停車申訴被駁回,如何救濟?倘民眾對違規停車之行政處分仍有異議,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規定,逕向車籍所在地裁決監理機關洽辦先行開立裁決書或於收到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自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本處當尊重司法最終裁決結果辦理。轉載自: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常見問答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xItem=2978822&ctNode=13053&mp=117021
【jiunn liang】評論
交通裁決事件救濟程序:自101年9月6日起,有關該管交通違規裁決事件,民眾不服舉發事實者,除可於接獲罰單15日內先向原舉發機關或該所提出申訴(民眾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所提起之申訴,無須繳納費用。)外,亦可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以上資料來源: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