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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得予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A)O(B)X
問題詳情
91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得予同意,並退還其押標金。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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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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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無須通知廠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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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底價6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50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主持決標人員不予同意,且稱與採購法第58條規定無關。(A)
99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A)O(B)X
93 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發展,不得規定公立或非營利之研究機構免繳驗納稅證明或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A)O(B)X
100 機關辦理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方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A)O(B)X
94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指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等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尚無須經機關認定。(A)O(B)X
101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如有其他法令規定,並得就人數予以限制。(A)O(B)X
95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所稱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得為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A)O(B)X
102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採成本加公費法核實議定。(A)O(B)X
96 機關對於採購標的,不得因廠商交付標的之品質、功能、使用效益等有所差異,而訂定不同之底價。(A)O(B)X
103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A)O(B)X
97 機關對於採購標的,基於廠商交付標的之品質、功能、使用效益等差異之考量,而訂定不同之底價,尚無不可。(A)O(B)X
10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建造費用為結算金額。(A)O(B)X
98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A)O(B)X
105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
99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A)O(B)X
100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A)O(B)X
106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
107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108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上限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
109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有趕工之必要時,機關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A)O(B)X
110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如有趕工之必要,機關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A)O(B)X
111 採購契約單價應以機關預算為基礎來調整訂定,不得以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否則有圖利廠商之嫌。(A)O(B)X
112 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A)O(B)X
11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無需考慮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
114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