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2. 有關採購契約責任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採購契約應訂明一方執行錯誤、不實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損害之責任
(B)受機關委託辦理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
(C)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
(D)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為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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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烈社長】評論

營造業法第3條:本法用語定義如下: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二、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四、專業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五、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六、統包:係指基於工程特性,將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安裝等部分或全部合併辦理招標。七、聯合承攬:係指二家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同一工程之契約行為。八、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係指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係指代表公司之董事;在獨資組織係指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係指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公司或商號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九、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其為技師者,應稱主任技師;其為建築師者,應稱主任建築師。十、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十一、技術士:係指領有建築工程管理技術士證或其他土木、建築相關技術士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