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某甲基於殺害某乙的意思,錯把劑量不足以致死的毒藥,攙入乙的飲食中。在乙吃下有毒食物後,馬上後悔,火速將其送醫救治。經醫師診療認定,縱然不接受治療,也不致危害其性命。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之行為成立不處罰的不能犯(刑法第 26 條)
(B)甲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準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
(C)甲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犯
(D)甲之行為成立殺人罪之中止犯(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14286
統計:A(1),B(3),C(5),D(3),E(0)

用户評論

【用戶】r909r909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不具因果關係

【用戶】張誇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27前段-中止犯  以自己的力量為防止27後段-準中止  以自己的力量為積極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