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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駕駛人於汽車行駛中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 (A)10 (B)15 (C)25 (D)30 公里以下。
問題詳情
28. 駕駛人於汽車行駛中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
(A)10
(B)15
(C)25
(D)30 公里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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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
烏拉拉
】評論
第 104 條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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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 (A)3 (B)5 (C)9 (D)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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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起,民眾年滿 75 歲,欲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除應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考驗,及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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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領有學習駕駛證,其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之日起以 (A)6 個月 (B)1 年 (C)3 年 (D)5 年 為限。
31. 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若路考未及格,得於下次申請考驗時免考筆試,其免考期限為 (A)半個月 (B)1 年 (C)3 年 (D)5 年。
32. 考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須有學習駕駛 (A)1 (B)3 (C)6(D)8 個月以上之經歷。
33. 駕駛小型車,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以時速 80 公里行駛高速公路,同車道前後兩車間至少應保持 (A)40 (B)45 (C)50 (D)6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
34. 高速公路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係 (A)中線車道 (B)內側車道(C)輔助車道 (D)外側車道。
35. 在駕駛車輛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 (A)1 (B)2 (C)3 (D)4 小時,應予以舉發處罰。
36. 在夜間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當同向前方 (A)50 (B)100(C)140 (D)150 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37. 於道路緣石,或距路面邊緣 30 公分,有標繪紅色實線之路段,係指示汽車駕駛人於該路段 (A)全日禁止停車,但得臨時停車(B)每日上午 7 時至夜間 11 時禁止臨時停車 (C)全日禁止臨時停車
38. 用來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者,是那種顏色? (A)紅色 (B)綠色 (C)藍色 (D)橙色。
39. 以下何項表示施工標誌之體形? (A)倒等邊三角形 (B)正等邊三角形 (C)菱形 (D)梅花形。
40.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 (A)5 (B)15 (C)20 (D)30 公分。
2.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逾(A)1 (B)2 (C)3 (D)4 小時,應予以舉發處罰。
3. 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其駕駛人應領有 (A)聯結車 (B)大客車 (C)大貨車 (D)小型車 駕駛執照。
4. 大貨車總重限制為 35 公噸,其裝載貨物後經實際過磅總重為 50公噸,依規定應處新臺幣 (A)10,000 (B)30,000 (C)40,000(D)50,000 元罰鍰。
5. 小貨車兼供代用客車者,為代用小客車,其載客人數包括駕駛人在內,不得超過 (A)3 (B)5 (C)6 (D)9 人。
6. 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 (A)15 (B)20 (C)25 (D)30 公里以下。
7. 汽車或拖車出廠 (A)3 (B)5 (C)6 (D)10 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8.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 元以上 1,800 元以下罰鍰;逾期 1 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A)2 (B)3 (C)4 (D)6 個
9. 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除處罰鍰外,牌照應 (A)吊扣 1 個月 (B)吊扣 3 個月 (C)吊扣 6 個月 (D)吊銷 。
10. 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被舉發,除處罰鍰外 (A)可再檢驗合格後重新領牌 (B)繳清罰鍰後車輛發還 (C)車輛沒入 (D)繼續使用。
11. 汽車駕駛人因違規記點,1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處以 (A)吊扣其駕駛執照 2 個月 (B)吊扣其駕駛執照 3個月 (C)吊扣其駕駛執照 6 個月 (D)吊銷其駕駛執照
12. 自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起,年滿 75 歲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者,除應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考驗,及格後核發
13. 汽車預備引擎使用證有效期限為 (A)半 (B)1 (C)2 (D)3 年,期滿後如換領新證時,仍應依照相關規定檢驗。
14. 學習駕駛證之學習駕車有效期間,自領證之日起以 (A)1 (B)2(C)3 (D)5 年為限。
15. 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台幣 1,800 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 6 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A)1 (B)3 (C)4 (D)6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