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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裝衝突法規範國家間武力衝突或內戰 在現代國際法中,戰爭行為在法的概念上是屬於違法行為,因此有學者主張改用「武力衝突法」的用語,且武力衝突法可以規範到國家間武力衝突或是國內武力衝突(內戰)的國際法規則總稱,亦有學者以「武裝衝突法」或「國際人道法」來涵蓋,因其目的是限制及防止武裝衝突給人類帶來痛苦。二、戰俘人道待遇的規定 近代戰俘人道待遇的規定,始於198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所通過的「陸戰法規慣例章程」,並確立了此後於1907年第2次海牙和平會議修訂的「陸戰法規慣例章程」,以及1929年的「日內瓦戰俘待遇公約」,甚至1949年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一直到1977年的「對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害者的保護」第2附加議定書,規範了戰俘的身份、戰俘的保護與待遇、戰俘的強制、戰俘的死亡處理、戰俘營的紀律維持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