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請根據下列案例,回答第 37~40 題:       林大年(以下簡稱林先生)今年已 80 歲,原先有一家經營原木加工工廠(係屬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只因時空變遷,已不再從事原本加工事業。該工廠名下擁有一筆土地 1,000 坪,目前僅有出租並收取每月 85 萬元租金收入。林先生育有二子一女,早年喪偶,雖有同居 12 年女友,但因初期女友與子女相處不佳,一直遭子女反對父親再婚。現今,林先生希望透過規劃及安排解決下列問題: (1)同居子女在他死後,她的經濟生活上能獲得保障。 (2)希望工廠的土地能在他死後永遠傳承給後代,繼承人不可分割繼承而出售,期待後代子孫能一直永遠收取租金收入,維持生活。 (3)公司目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他不希望公司股份因子孫債權或婚姻等其他因素,以至有非家族成員介入。同時,希望規劃方案不會因未來繼承人繼承或子孫眾多而影響他的生前規劃方案。林先生對其財富傳承規劃提出以下問題,希望能澄清觀念並為其解惑,以供判斷最佳解決方法。
【題組】37.有關以「遺囑信託」或「遺囑」,載明林大年死亡後約定哪些剩餘財產贈與同居女友,在法 律規定差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遺囑信託」攸關約定哪些剩餘財產歸屬同居女友仍有類推適用「特留分扣減」規定
(B)「遺囑信託」與「遺囑」二者皆為贈與人生前所為,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故信 託契約約定哪些剩餘財產歸屬同居女友,仍屬委託人之遺囑
(C)「遺囑信託」契約與「死因贈與」相似,死因贈與物於贈與人死亡時,不屬於遺產者, 贈與契約不因此無效,受贈人仍得請求履行。不同於「遺囑」遺贈之贈與物於繼承開始 時不屬於遺產者,該部分之遺贈無效
(D)「遺囑信託」係為契約雙方行為,立約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 人代為訂立契約。而「遺囑」係為單獨行為且為遺囑人最終意思,須出自其本人之意思, 不得由他人代理之。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E)一律給分

參考答案

答案:E[無官方正解]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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