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aemon】評論
依中央公共債務會計制度三十二、本制度會計科目之設置,兼顧中央公共債務主管機關、經理行及其委託機構之業務需要,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本制度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報導之事項設置,其名稱應能顯示事項之性質及含義,並按各科目之性質加以分類編號。(二)凡事項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三)會計科目依業務之需要而設置,茲分述如下:1.主管機關設預算控制類科目,下分經售或舉借類及經付或償付類科目。2.經理行及其委託機構分資產、負債、收入及支出四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