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9.檢察官於何種情形應為不起訴處分?
(A)甲在外國傷害乙,乙回國後向檢察官提出傷害告訴
(B)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告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
(C)另案已受重刑判決確定,起訴無實益
(D)被告受死亡宣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49351
統計:A(96),B(70),C(59),D(123),E(0)

用户評論

【用戶】kafka98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於下列情形下,檢察官「得」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相對不起訴處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即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不起訴為適當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