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小陳(出租人)與小蔡(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在契約最後簽章欄位,小蔡用簽名方式為之(即未蓋用印章)。事後小陳以「簽名沒有法律效力」為由主張租約不生效力,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為蓋章才有效
(B)有理由,因為房屋為不動產,必須憑蓋章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C)無理由,因為簽名與蓋章生同等之效力
(D)無理由,因為尚未至地政機關登記前本來就不生效力,與簽名或蓋章方式無涉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Tea Tai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3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