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評論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
【*AJ.怡君】評論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條件者,其經...
【郁郁】評論
第 6 條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者,其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除屬第七條之情形外,得逕行開辦各種信託商品或混合兩種以上信託業務項目之新種信託商品,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具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約範本,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