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加油】評論
資料來★:★★★★★★★-★★★★★★ ...
【PENG】評論
選項④補充醫師法第12條:醫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病歷。前項病歷應保存10年物理治療師法第25條:物理治療所對物理治療紀錄、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至少保存10年醫療法第70條:醫療機構之病歷保存,應指示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7年→未成年之病歷,應至少保存至其成年後7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若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6個月以上,始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