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銘】評論
「媒體接近使用權」一詞,是由英文"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 翻譯而來。英文的 Access ,實際包含「接近」與「使用」二個概念。首先,(B)(C)接近權是指民眾以被動、有限度方式,在大眾媒體上表達言論,包括更正權(訂正不實報導)、答辯權(回應不公平說法)兩種;使用權是自行製作節目,用自己的原聲原音在大眾媒體上發言,不被大眾媒體剪裁、壓縮、扣押(使用媒體權);甚至可以擴大到人民要求公平分享電波頻率,自行建立及經營媒體的權利(使用頻道權)。其次,(A)接近權或使用權需依發生的場域或內容來分辨。像是讀者投書是在民眾在大眾媒體的版面、規則(可能被剪裁、壓縮)下,有限度表達言論的方式,屬於接近權。最後,網路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