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DRMRI】評論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二 章 申請輸入、轉讓、輸出、過境或轉口之許可第 14 條輸入、轉讓、輸出許可之有效期間為半年。資料來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6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