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jean0251】評論
(A)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無須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買方解說第23條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B)經紀業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第17條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C)不動產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者須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 瑕疵(D)不動產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者無須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第24-2條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