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輪】評論
中國大陸《擔保法》於第三十七條出下列財產不得為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自地、目留山等集體的有地使用權;(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