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公路主管機關應
(A)停止其辦理檢驗、考驗工作3個月至1年
(B)停止其辦理檢驗、考驗工作6個月至1年
(C)停止其辦理檢驗、考驗工作6個月至2年
(D)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汽車修護技工證照 。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焦糖玫兒】評論

公路法第 7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