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瑋仁】評論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層數主要構造部份自頂層起算不超過四層之各樓層自頂層起算超過第四層至第十四層之各樓層自頂層起算第十五層以上之各樓層承重牆壁一小時一小時二小時樑一小時二小時三小時柱一小時二小時三小時樓地板一小時二小時二小時屋頂半小時(一)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二)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第九章 建築物之防火(三) 原木層疊系統防火設計 原木層疊系統係指以原木、製材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