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羅特】評論
第 8 條 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佐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第一項管制藥品之範圍及其專用處方箋之格式、內容,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 16 條 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製藥工廠得辦理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 、輸出、製造、販賣。二、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受託藥商得製造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三、西藥製造業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得辦理管制藥品原料藥之購買、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