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萱】評論
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楊翰傑 (小傑)】評論
簡單來說,一樣有言論自由,但也要公布菸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