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810731】評論
(一)簽稿併陳:1. 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2. 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3.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二)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三)先簽後稿: 1.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