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A)應為定期契約勞工
(B)不得兼任其他廠商之職務
(C)查核施工計畫書,並由營造業負責人簽名,蓋章
(D)督導工地主任確實查驗工程材料,並要求其在查驗單簽名或蓋章代號:1801頁次:8-5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0588
統計:A(1),B(8),C(4),D(2),E(0)

用户評論

Zed Huang】評論

營造業法 第三十四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第三十五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查核施工計畫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二、於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表簽名或蓋章。三、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四、依工地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六、營繕工程必須勘驗部分赴現場履勘,並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七、主管機關勘驗工程時,在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